专业办理中国能效检测,能效备案,能效认证李工:
空气净化器能效是针对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 V、具有一定颗粒物净化能力(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50 m3/h~800 m3/h)的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。
不适用于:
——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器;
——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;
——仅具备气体污染物、微生物净化能力的空气净化器;
——专为工业用途、医疗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;
——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(如粉尘、蒸汽或瓦斯)特殊环境
场所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。
空气净化器的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、产品分类、颗粒物洁净空气量、净化输入功率、能效比和待机功率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36893。
试验方法:
1能效比,颗粒物洁净空气量
空气净化器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按照GB/T 中附录B规定的方法经行,用CADR表示,结果保留整数位。
2净化输入功率,空气净化器的净化输入功率试验按照GB/T 中6.8.1规定的方法进行,用P表示,结果保留一位小数。
3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,空气净化器的气体污染物净化效率试验见附录A,用Q表示,结果保留整数位。
4待机功率,空气净化器的待机功率试验按照GB/T 中6.5规定的方法进行,用P0表示,结果保留一位小数。
空气净化器的能效标签:
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,长度为 66 mm,宽度为 45 mm。
5 标识的印制、加施和展示
5.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空气净化器均应加施标识。
5.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,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。
5.3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。
5.4 标识应加施在空气净化器的明显部位,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
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。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,还应在产品信
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。
5.5 加施在空气净化器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,图案、
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。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.1 条规定的基
础上按比例放大。
5.6 在产品包装物、说明书、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
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,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,纸质版可以单
色印刷,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。